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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最核心的权力,包括指控犯罪和不起诉两方面。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不仅保留了检察机关拥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诉讼程序终结权,还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对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随着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如何加强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我国不起诉制度面临的新课题。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审查与决定的过程具有较大的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不起诉审查制度进行改革。在我国已经试行十余年的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作为对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不起诉决定环节的诉讼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在当前我国审查起诉程序缺乏典型的三方构造、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不具备现实可能性的刑事司法现状下,我国对不起诉审查制度的改革应遵循“相对合理主义”的道路,以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技术性改良为切入点,对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使我国的不起诉决定程序诉讼化。本文从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的基本理论出发,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对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现状进行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经验,提出对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初步设想,期待通过对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具体设计,让不起诉决定过程更加公开化、透明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为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首先对不起诉审查制度的涵义与我国不起诉审查的模式进行介绍,随后在对刑事诉讼构造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应具有的诉讼构造进行探讨,最后指出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切入点。第二章为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角度对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的诉讼化改造进行分析论证。第三章为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分析。本章首先对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考察,随后对该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对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第四章为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的域外借鉴。本章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的诉讼化改造提供借鉴。第五章为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初步设想。本章首先对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介绍,随后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借鉴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和域外国家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有益经验,提出对我国不起诉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的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