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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这已被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接受并体现于各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但是,何谓独创性?如何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对此,各国的规定和实践是有很大不同的。在我国,从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找不到有关独创性的合理解释。但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并不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停止涌现。“五朵金花”案、“刘老根”案等一系列纠纷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大多著作权侵权纠纷都涉及到作品独创性的判定。甚至可以说,独创性是诉讼的起点,是法院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显然,独创性理论问题是我国理论界和当前立法、司法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对作品的独创性予以解读,着重阐述了独创性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并探求独创性判定的科学方法。通过独创性的比较法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独创性的合理规定和成熟经验为我所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作品独创性理论体系的构建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全文将近四万余字,主要分五个章节予以论述。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提出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并分析了独创性理论研究的重大现实意义。第二章共分三节,主要论述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笔者从创作这一前提性的概念入手,阐释了独创性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即独立创作完成。在论述独创性的特征时,笔者把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艺术性以及专利法中的首创性做一比较,以期全面把握独创性的主要特征和具体含义。第三章共分三节,本章主要论述了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原则和方法。作品的独创性同专利法中首创性一样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不同作品的创作空间是不同的,这一客观原因使得不同作品体现出不同的独创性要求。因此,创作空间也是我们判定作品独创性时应当予以考量的客观因素。“三段论”判定法是判定作品独创性的比较合理成熟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第四章共分二节,主要运用比较法和判例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其他国家特别是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有关独创性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由于各国的立法价值取向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这使得各国对独创性的理解和运用也大不相同。这也反映了独创性问题的复杂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关于独创性的理解逐渐趋同。第五章共分四节。在该章,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应当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为原则;在判定时不应把字数的多少和篇幅的大小作为独创性判定的依据;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时应强调对“接触”的认定;瑕疵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应将二者混淆。结语部分主要强调了作品独创性理论研究的意义,以及对我国独创性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