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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让世界惊奇。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日成立,这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业进入了金融产品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金融衍生品是在基础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套利保值工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属于众多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它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当美联储放松银根,刺激房地产时,美国商业银行把钱贷给无力偿还者买房,形成所谓“次贷”。银行将“次贷”资产证券化为“次债”,卖给了投资银行,评级公司给“次债”高评级,误导投资者,保险公司给“次债”提供保险,进一步误导投资者,最后投资银行将这些“高评级、有保险”的“次债”卖给了全世界的投资者,由“误导消费者”变成“坑害消费者”,最终出现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危机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努力,法律作为一种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工具,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和法律监管有着积极的意义与应用价值。本文主要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引言主要概述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述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理论,谈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原理。第二章详细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的SPV的法律问题,包括SPV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选择等。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另外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真实销售,第二步是破产隔离。能否走好这两步,决定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否顺利进行。第四章在借鉴美国、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资产证券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相互协调,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