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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责任是与生俱来的“双生儿”,就像权利与义务一样,权力和责任也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有权必有责,无权也就无所谓责任承担。一味地限制权力,无法更好地履行职责,也就无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不承担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所以就要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首先需要界定权力和责任各自的内涵和理念。对于权力,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西方经历了从强调制约到强调利用权力的变化。我国不同时期对待权力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救亡图存和激烈的阶级斗争和战争环境,强调国家权力的地位。建国初,需要巩固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制约。而在国家政权稳定的建设时期,权力如何运行,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国富民强,需要采取与时俱进的观点和态度。责任的内涵,通过不同的角度,可以有多种分类。如内容方面,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岗位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总之,责任是一个全方位的贯穿权力始终的范畴。权责平衡指权力与责任地位平等、统一、共存、互补、保持公共性,而失衡的状态就是权责不同源,权责错位,权力私利化。建立权责平衡的良好关系,既要更好地运用权力,为民谋利,又要警惕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既要授权又要赋责,建设权责平衡型政府。对于这个论点,可以从宪政、法治、行政学等方面寻找理论支撑。在宪政理论方面,西方宪政理论最核心的问题即是如何使权力达到最佳运行状态,达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本文主要以当代新宪政论为理论基础,说明宪政以设计良好的社会制度,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解决权力和责任的关系问题。在法治理论方面,强调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将责任写入法律,产生法律效力。在行政学方面,所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如何处理所面对的纷繁复杂的具体行政事务,承担具体岗位责任。但是没有哪种理论是完美的,这三方面的理论基础也有不足之处。如宪政理论仍然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和社会背景之下,移植到我国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重新界定;法治理论仅解决了权力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政治责任无法涵盖;行政学的责任主体局限于行政机关,不能囊括所有的权力主体等等。相应的制度建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许多不同层次的制度都可以包括进来。但是本文主要论述最直接相关的几个制度建构,如宪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的责任和监督制等。虽然这几项制度不能完全概括权责平衡的制度建构,但可以说是主要的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