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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监狱分类,从广义上说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监狱种类的划分。一个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押犯的实际,以警戒程度、开放程度、刑期长短、罪犯性别、年龄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监狱在关押对象、罪犯的处遇、监管和教育改造的方式和监狱设施、环境、条件等各不相同。其价值体现在: 监狱分类是监狱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是强化监管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科学改造罪犯,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素质的提高。自以执行自由刑的现代意义上的监狱诞生以来,国外监狱的分类从最初的满足按照性别、年龄、刑期的单独隔离关押,逐步发展到按其人身危险性关押与不同警戒程度(开放程度)监狱,增加非监禁化处遇模式。相比较,我国的监狱分类,在清朝以前,多系无限制的混羁杂居。从清末开始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中,还只是按性别、年龄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也只是采用以刑期、分别罪行轻重关押的方法,尚处于比较原始的阶段。同样,监狱建筑作为监狱分类的重要内容之一,<WP=3>也由最初的水牢、地窖等受难场所逐步向便于看守、采光和通风条件良好的建筑设计方向发展,体现了监狱制度文明、进步。通过中外监狱分类的比较,我们应积极借鉴外国监狱分类的有益之处,结合中国国情,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开放式机构,适应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设立不同警戒程度的监狱,保障监管安全;三、设立接收和分类中心,为监狱分类提供科学依据;四、设立医疗监狱,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五、规范监狱规模,解决监狱超负荷关押问题。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国外监狱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可以设想增加我国现有监狱的分类层次,将监狱分为高度封闭、中度封闭、低度封闭、半封闭、开放式五种。并另设罪犯分流中心和医疗监狱。具体原则为:罪刑相当的原则;累进处遇的原则;重点控制的原则;动态调整的原则;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原则。高度封闭监狱:拥有确保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先进的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充足,监管制度严格。主要关押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特别危险的刑期在10年以上的累惯犯、暴力犯等;15年以上的财产型罪犯;在中度封闭监狱严重抗拒改造的罪犯。罪犯从事封闭式的工业生产。 中度封闭监狱:拥有保证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较多,监管制度较为严格。主要关押10年以下的累惯犯;5至10年的有期徒刑罪犯;10至15年财产型罪犯;在低度封闭监狱抗拒改造的罪犯。主要从事监内工业生产。低度封闭监狱:拥有必要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一定比例的干警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收押判处5年以下徒刑各类罪犯,5至10年财产型罪犯。半封闭监狱:不设武装看押力量;监狱建筑设有围墙,配备一定的值班干警。监管制度宽松。收押无再犯罪倾向的判处5年以下的财产型及其他类型罪犯;无社会危害性的初次服刑的老年犯、残疾犯等。开放式监狱:不设有形的或物理性防止逃跑的设施,罪犯在监狱警察的管理与指导下实行监内作业或外部通勤作业。收押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无恶习的刑期在3年<WP=4>以下的罪犯;渎职犯、过失犯等。收押分类中心主要负责对新收罪犯实施系统的教育训练,开展罪犯调查,实施分流并加以调控。医疗监狱是用来关押患有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罪犯的监狱。 上述几种不同类型监狱之间设置灵活多样、设施区别很大、管理上各有侧重、犯人及时流动、待遇相差悬殊。我国监狱分类的运行机制:首先是按年龄、性别自然分类。其次,推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依据罪犯危险性大小将其分别关押于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服刑改造。第三,动态调整:不同警戒等级监狱之间按照条件实行双向流动。第四,建立监内分级处遇制。实施监狱分类管理,具体步骤是:一是采取关停并转建的策略进行监狱布局调整;二是建成系列化监狱;三是要按高、中、低、半封闭、开放式监狱押犯结构调整现有押犯结构;四是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笔者认为,深化我国监狱分类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监狱分类有法可依。其次,加强对监狱分类的理论研究,逐步推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第三,不断丰富和发展累进处遇制度,扩大适用假释。第四,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应进一步落实到位。第五,提高干警素质,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搞好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