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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只应对债权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不应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但是,在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扩大了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在这方面,尤其以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最具有代表意义。德国判例和学说创设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利益。该制度的核心思想在于,债务人不仅对于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而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负有保护和照顾的义务,若债务人违反这种义务而致第三人损害的,遭受损害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弥补了德国侵权法的不足,强化了对受害人或债权人的保护。然而,我国是否该引进该制度以弥补侵权法的不足呢?这正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概述。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该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制度构建。第三部分是对该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解答。该制度的启动原因是债务人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而损害了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本部分将以合同附随义务为切入点,分析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具体适用。第四部分是对该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及请求权的基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瑕疵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分析。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该制度移植问题的研究。笔者从该制度的起源及其在德国产生的价值、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及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三个角度分析得出我国无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的最终写作目的是通过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纵向分析以得出我国引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不必要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