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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几起几落,在长期的探索中,逐步认识到,将农民动员组织起来,实行农民医疗互助,是今后必须坚持的道路,于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成为了现实的选择。因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运用法律思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进行了深入探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首先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义,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参与管理,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由招标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以一般的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次,通过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的比较,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认为其属于一种医疗社会保险。最后,分析了我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文件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效力层次低、原则性强、实施机制较弱以及法律责任缺失。
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及其立法,总结了其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了其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进行探讨。首先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论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体系。就其构成、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最后,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法律内容提出了初步构想,包括总则的构想和分则的构想。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方式、基本原则。分则部分主要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主体制度、资金制度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