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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它在起到组织税收收入作用的同时,更具有调节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能。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直接税种,也是一个与我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税种。它不仅是国家组织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同时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不仅在大多数国家开征,而且在各国税收体系中还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从新中国建立到1980年之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9月以立法形式开征后,个人所得税才成为一个正式税种,分别于1991、1999、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开征以来,税收收入增长非常迅速,从1980年征收的16万多元到2007年征收了3185亿多元,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运行中逐步暴露出不少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两大职能受到了相当大的制约。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到二次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其应有职能的削弱已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能够适应更为复杂的国内环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国情出发,联系实际,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优秀经验,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构成出发,详细阐述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内涵、特征以及发展现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详尽的说明。然后在此基础上,针对其现存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这主要从两方面着手,立足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对现存个人所得税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讨论和研究。最后结合英国、美国两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制设置的优点,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结合我国国情,为兼顾公平和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有必要对目前的税收扣除标准进行重新设置,适当提高起征点,加强税收缴纳的监管,实现监管现代化,并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做好个人所得税的配套改革工作,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