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内容,它注重于追求案件的实质公平公正,旨在通过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家庭背景、性格爱好等来分析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矫治的可能性,给公安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提供有益参考。该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相当完善,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有着积极的意义。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但从司法实践以及可操作性来考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原则,不利于在实践中进行操作,给这一制度的实施埋下了隐患。但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一定会不断趋于完善。文章在研究国外相关规定以及我国部分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文章首先阐述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分析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特点、存在的价值基础以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了该制度与英美法系“品格证据制度”的区别,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该制度以及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总结出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特点及有益经验。希望能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借鉴与促进作用。再次,文章通过论述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沿革以及各地区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社会调查主体各地方实践不统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存在不确定性、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社会调查报告没有统一的模式、社会调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本质上就是对其私人生活的调查,为了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后能够更好的重返社会,调查主体在调查过程中就必须坚持合法性、中立性、保密性、客观性等原则。文章最后在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确立统一的社会调查主体;对调查内容、方式等进行细化,并有所侧重;调查报告如何在刑事司法各阶段进行应用;建立对调查活动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