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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被称之为竞业禁止、竞业避止等等,是一种通过对劳动者择业自由加以限制,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制度。学术界对其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从严格意义上讲,狭义的定义更能诠释这一制度的实质。竞业限制义务则表现为一种消极义务,依照竞业限制的义务来源差异、适用时间差异以及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逻辑关系,可以将竞业限制区分为法定与约定、在职期间与离职后以及单纯与附带商业秘密几种类型。通过分类比较,可以对竞业限制理论内部的架构有更为直观的了解。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中,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法域视角对竞业限制制度进行规定和限制。通过对日本和美国在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的观察,可以看到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在很多细则方面依然有完善和提高的空间。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了竞业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几个问题,其中包括关于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竞业限制中违约会的问题以及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关系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的研究和探讨,以求更好地解决竞业限制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例的介绍和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是对竞业限制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律规范中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以及域外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和适用;最后一部分是通过对竞业限制法律规范在实践中问题的研究探讨,最终回归到对案例的问题给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