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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践引起了非常多的关注。在理论上,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及政府应扮演的角色也有比较多的讨论。对于政府为什么要支持以及应该如何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问题,理论上的讨论并不多见,但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需要理论上的说明和论证。政府支持政策属于积极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积极地、主动地动用政府所拥有的公共资源或者以放弃政府本来应该获得的公共资源的方式去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即政府必须“有所为”地去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且,特定的政策目标必须具有公益性。根据这一界定,政府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要求政府必须为其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第二,中外合作办学市场存在的失灵问题也需要政府提供支持进行矫正,政府必须提供有效支持以解决中外合作办学市场的供需矛盾、外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维护教育主权和提升我国教育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也需要政府提供相应支持。但是,我国现行的政府支持政策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不明确或表达不完整、政府支持政策的措施体系过于粗糙以及政策执行机制的严重缺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这无法保障既定政府支持政策的有效实施,也阻碍了政府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充分实现。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本文所确定的政府支持政策目标,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现行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议,要求修改现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清楚而完整地规定政府支持政策的具体目标,在明确支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建立多元化的支持措施、确保措施体系本身的相互协调这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支持措施。为保证支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具体政策目标的实现,现行的政策执行机制应得到进一步强化,既要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也要建立保证公民有效参与的民主机制,更要强化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以保证政府的支持承诺能够兑现和落实,树立我国诚信政府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