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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自治是天下大势所趋,唯其自治方能激励士气,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但权力需要平衡和制约,这个过程是动态和多元化的,上市公司中主体身份和利益复杂,人心不一定一致,使得内部治理更为艰难。我国的《公司法》注重了给予公司以充分自治的权利,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出现的监督失效问题,影响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需要引入外部的力量加以规范。司法介入作为其中很重要的国家强制力量,在现实中存在着或多或少、介入不足的问题,探讨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是为必要。司法介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要解决介入的正当性、介入的程度、介入的方式等基本问题。反观司法是审慎扩张的,具有谦抑性,这就需要向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取经问道,从而解决公司治理对效率的要求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诉讼程序。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括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问题的诸多方面,首先分析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主要包括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弥补公司内部监督的不足、促进市场主体间的合作等。然后通过介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由起初的不干预公司事务时期延伸到有限介入公司事务的时期,以期给予我国《公司法》修订进程有益借鉴。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有限性,在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才能介入,同时要遵循商业判断规则,来论述司法介入的“度”之所在: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间接介入为主,直接介入为辅。第三部分用案例引入的方式介绍了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过度依赖于行政监管、投资散户投机心理严重、司法介入的程度不足等问题,最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直接诉讼、派生之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及其他介入制度的规定,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第四部分通过研究我国《公司法》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方法,接着讨论了我国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路径选择,合理界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提倡证券集团之诉讼制度、积极引入非讼之程序等,借之阐明笔者对提高我国司法介入效率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