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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笔者将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信赖利益界说;第二章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第三章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制度论;第四章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引入,都有必要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界说,这样有利于深刻的把握这一原则和有助其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得到运用。故在第一章笔者将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外延和内涵进行界定,并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权益的保护,即行政主体对在行政活动形成的某些不变性因素,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权衡后必须变更的,应当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对于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有其法哲学、宪法学以及行政法理论基础。在第二章笔者将分别进行论述,力求剖析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任何一项原则制度的引入都是为了能够实际运用,故在第三章,笔者对信赖保护的构成、保护的方式、救济制度和程序进行研究。试图在介绍国外的信赖保护制度设置的基础上,以求得到一定的启示,以此促进我国信赖利益制度的研究,为此笔者专设第三章,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论。在当前我国对信赖保护原则制度的设置与国外民主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已对信赖利益保护制度有所规定,但笔者认为仅体现了有限的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之所以说其是有限的,是因为就第八条第二款而言,如果发生原有许可需要变更的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实际上把主动权放在了行政机关的手上。建立和完善我国信赖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应当从理念上和制度构建上入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观念;制度上应当加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补偿法》,完善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