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建立在志愿者活动基础之上的社会现象,没有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和倾情参与,今天的奥林匹克运动将无法正常运行。08年北京奥运会极大地推动了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我国的开展,加快了我国志愿者服务立法工作的步伐。截至2008年1月1日,我国已有21个省市或颁布或实施了有关志愿者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但是,从制度设计角度来讲,关于志愿者服务领域十分重要的志愿者法律地位问题,即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以及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志愿服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担与救济等关键问题上,各地方性志愿服务立法中或干脆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却由于规定得较为笼统、模糊,可操作性差而形同虚设,未能起到其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严重阻碍了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也是一个潜在的问题。本论文拟从理论上明确定义志愿者、奥运志愿者、志愿服务责任等相关概念,并通过对北京奥运会志愿者资格条件及其在奥运会期间的志愿服务行为的合法性分析,以及对奥运会志愿者与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与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法学理论上的剖析来明晰与志愿者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属性、厘清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针对奥运会志愿者的服务行为特征,运用法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对奥运会志愿者法律地位的法制规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进而明确界定奥运会志愿服务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的责任分担,初步探寻因奥运会志愿服务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合理救济机制,从而确立客观、公正、明晰的关系处理规则,最终为充分保障奥运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如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奥运志愿者服务行为提供一条可行的分析途径。此外,本研究作为一种处理模式,希冀为今后在我国社会各领域更广泛、更深入开展的志愿者服务行为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