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关乎农民生产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立法上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明文规定,因而这个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三权分置”改革提出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模式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结构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也对原有的农地权利继承制度提出新挑战。本文梳理了我国农地权利体系改革的演变进程,全面阐述了“三权分置”政策的演进、动因、价值,进一步剖析了改革下农地权利构造、权利性质争议的问题,检索了相关立法文件和司法裁判,发现:“三权分置”改革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已经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转变为“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和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立法上对此仍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有的赞成继承、有的反对继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普遍。鉴于此,文章提出“三权分置”改革下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继承的重构建议:在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下(即发包方与承包人承包合同存续期内),农地承包人资格不可继承、承包合同存续期间既定的承包权可继承、农地经营权可继承;以“单独继承”、“优先继承”的方式来实现继承,同时做好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健全体系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为继承的实现保驾护航。希望在《继承法》、《土地承包法》等土地法律修订之时得到考量,使农地承包权、经营权继承问题在政策上、实践上、法律上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