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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调整的产物,是有别于自然人的犯罪形态。从其产生到发展至今,就备受特殊关注。在单位犯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前,曾有关于单位是否成立犯罪主体的激烈讨论,形成了否定与肯定两种不同的观点。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变,各种经济组织的贪利性行为实施越演越烈,原有的法律显然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1997年刑法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体例的基础上,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单位犯罪问题作出了规定,至此,这场存否的争论才得以止息。然而,受当时立法背景和对新生事物的有限认知所限,单位作为一个新的刑法主体,在其设立之初难免会存在一些缺陷和诸多深层次问题。作为一个新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在立法规定方面必定会采用以自然人犯罪主体为基准、适当提高单位犯罪主体的定罪或量刑的立法模式,但这种立法模式是否科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1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除了要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同时由于单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数额要件必不可少的成为单位犯罪入罪的一个主要标准,这也是现行刑法当中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一个主要标准。然而,在现行的刑法当中关于单位犯罪定罪数额主要采取一种模糊的立法方式,因而使其实际价值和可操作性大为降低。另外,作为刑法主体,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标准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样的犯罪行为却带来如此巨大的差异似乎有违法的公平公正性,这种悬殊的定罪量刑是否有理论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就该问题达成共识。基于对上述疑虑,笔者试图对这些司法实践中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借鉴国内相关专家学者的论述,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本文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单位入罪标准问题概述。本部分主要围绕单位犯罪数额的基本问题展开,分析了数额标准的价值定位以及依据,并对入罪标准的几种类型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关于单位犯罪入罪标准的理论争议。主要有三部分内容:第一是对“区别说”和“同等说”两种学说概述;第二是从法理的角度评析两种学说;第三是分析现行多元入罪标准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三部分:关于单位犯罪入罪标准一体化的设想。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出发,并对其进行价值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对单位犯罪入罪标准方面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