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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不仅仅是二审的一种结案方式,还在监督一审裁判、统一法律适用、弥补裁判瑕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发回重审制度“失效”的情形,近年来,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也备受学界诟病,要求改造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以理论入手,从实践出发,以Q市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为范本,发现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文章的论述在两个层面上依次展开。其一为理论层面,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定位是该制度的运行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定位进行重新的审视,并且对民事二审发回重新进行域外考察,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发回重审比较和借鉴;其二为实践层面,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态并非某些学者所谓的泛滥成灾,不受约束,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该发回而没有发回的情形,不该发回而乱发回的情形,表现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并未解决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固疾,还一定程度上引发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新弊,在程序过剩与程序不足之间,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价值的发挥大大地打了折扣。文章在上述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试着探讨对该制度的进一步修正,提出了完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构想,主要从发回阶段和重审阶段入手,提出要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事由、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明确裁定书是唯一的书面载体,改变重审的管辖法院、明确发回重审裁定书的拘束力,进而提出司法体制的更新,主要是改革法院系统内部的错案追究、评价体系,初审法院强化事实审职能,上级法院建立发回重审研判分析机制。从微观入手,从宏观把握,在揭示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