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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本制度的构建,决定了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又决定了基金监管制度的架构。本文从社保基金的法律性质和信托制度着手,以此为理论基石,通过各国监管模式的比较,以微观和宏观两个维度来分析社保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的基金性质或曰产权性质和建立在产权基础上的信托关系,是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基础理论和核心制度。社保基金的性质是特殊的财产权,它包括个人财产权、集体财产权、与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相伴产生的人格性权利,而信托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与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和增值保值的属性相吻合,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律和要求相契合。 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时,应更多地引入私法因素,冲淡公法因素,并最终使二者有机融合在一起即公私法交融。在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上,为国家权力定位,国家权力该退位时就退位,这样做可以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避免寻租和腐败行为。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中,国家、基金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三者之间有种契约关系,正好对应了信托关系中的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从而使得把信托制度的契约关系引入社会基金运营成为可能。 宏观上的社保基金管理是指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作为追求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经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宏观上的社保基金管理是以微观上的社会基金运营为基础的。以公权力对社保基金的介入程度为标准,可将国外社保基金管理分为三种模式: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市场主导模式、政府间接管理模式。对不同性质的社保基金应采取与其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根据监管制度的需要,设立相关的管理机构。 本文在我国社会基金监管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包括社保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社保基金管理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若干重要具体制度的完善和立法的技术操作,从而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较为全面地构架社保基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