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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广大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主要还是靠“家庭养老”和“集体养老”来维持生活。这种养老方式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方式,至今仍未有大的改变。但近年来,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功能的衰弱,使得农村的养老问题日渐凸显,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和谐。农村老人为社会主义建设奉献了一辈子,却不能享受幸福的晚年,这不仅不符合公平原则,更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作为社会保险中一个重要部分的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实施和运行就显得愈加重要,而法律是一切制度和政策得以良性运行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家职责的表现之一。国家不仅要从实际上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更应该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和城镇居民具有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如果说,宪法是形式上确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那么建立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则是国家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诺言的必须措施。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主要回顾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从中看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个方面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在前述内容基础上,联系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从原则和模式选择上,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当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案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时,法律制定者就应该重新建立起与之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本文从法学的独特视角,研究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立志为农村乃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