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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信息时代,社会的信息化趋势不断显现和增强。为了追求更为高效、快捷的购物支付体验,人们引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满足高品质消费体验的同时,也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温床”,尤其是财产型犯罪。对于第三方支付场景下所引发的诸多财产犯罪行为,虽然在行为手段上存在相似之处,行为特征上也表现出较多的共性,但在司法机关实务实践中,仍出现了较多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第三方支付犯罪主要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以信息为载体,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与使用者的储蓄卡或信用卡经授信建立联系而发生。按照通用方式,我们一般认为使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种,在实际柜台或者其他操作平台直接为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此种情形类似于公交卡充值。第二种方式则是利用账户与银行卡之间的授信关系,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工具充值。第三方支付场景中可能涉嫌盗窃罪。盗窃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在第三方支付背景下哪些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有时并不容易判断,特别是诈骗手段与盗窃手段并用时,如何定性易于混淆。在盗窃罪的认定过程中,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主观意识的不知情,以及犯罪手段的秘密性是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因素。“秘密窃取”是盗窃罪最为明显的行为特征。被害人在财产被侵害的过程中是否知情尤为重要,通常盗窃犯罪都是在犯罪行为实施成功之后,被害人才有所发觉,但此时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犯罪行为的秘密特征已完整形成,不影响犯罪定性。第三方支付场景中可能涉嫌诈骗罪。诈骗罪的欺骗行为需为获得他人之财物而实施,无论其目标之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可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需使被害人产生一定的错误认识,即实施“洗脑”。此外,诈骗行为则是“公开”欺骗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场景中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引起的信用卡诈骗罪,其指向对象是信用卡。在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中,不法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窃取被害人预存在第三方支付工具内,或者与第三方支付工具绑定的银行信用卡内的资金。其犯罪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资金流通早已脱离单一的实体货币交付形式,比如多家银行推出电子信用卡,支付宝平台“花呗”功能同样属于信用卡的业务本质。最后,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法益)具有复杂性。不法行为人窃取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工具内的资金,或者与第三方支付工具所绑定信用卡内的资金,其法益侵害很难简单概括,因为此行为本质上侵犯了多重法益,不仅侵犯了属于私权主体的公民财产法益,同时也侵害了属于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信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