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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拍卖理论在构建模型时对拍卖参与各方可能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抽象掉委托代理关系后,现有拍卖理论集中分析了拍卖过程中竞买人间的非合作博弈,重点研究的是博弈均衡时各种拍卖方式所能够取得的期望收入。然而在拍卖实践中,委托代理关系非常普遍,例如当政府以拍卖方式分配某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就是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具体负责此项拍卖活动的官员就是卖方代理人。当卖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拍卖过程有可能受到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干扰,从而导致不同的均衡结果。现有拍卖理论排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也就很难对现实拍卖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寻租和贿赂等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
基于上述观察,本文建立了一个客观价值模型,通过引入卖方委托代理关系,讨论四种常见拍卖方式下的信息传递、竞买人信息寻租、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委托人期望收入等相关问题。
在客观价值模型中,拍卖品对所有竞买人具备相同的价值,但竞买人不清楚拍卖品的这一真实价值,他们关于拍卖品真实价值的知识仅限于一个相同的先验概率。当卖方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因为利益的对立,竞买人与拍卖人无法进行信息交流。引入卖方委托代理关系后,竞买人就可以采用贿赂的方法从卖方代理人那里获得拍卖品的真实价值信息。由于不同拍卖方式对信息的控制能力不同,因此不同拍卖方式下竞买人进行信息寻租的激励有很大不同,从而不同拍卖方式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的能力也就不同。
全文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
第二、三、四章是对现有拍卖理论的一个选择性的综述,其中第二、三章的综述围绕现有拍卖理论的三大基本模型展开,略带技术性,目的是为了体现拍卖理论文献所具备的研究特点,综述中Maskin和RiIey(1985)的文章对本文产生了重要影响。第四章对拍卖理论的一些研究热点做了一个非技术性的介绍。
本文的核心部分是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建立了本文的基本模型——客观价值模型,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证明了收入等价定理。第六章把卖方委托代理关系引入客观价值模型,对竞买人信息寻租和代理人道德风险等问题进行考察,这篇论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第六章。
第七章是结论和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本文的分析表明:
1.当拍卖品具有客观价值且竞买人不能确定拍卖品价值时,英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中的竞买人不会进行信息寻租活动。英式拍卖具有的信息共享机制使不了解拍卖品价值信息的竞买人可以通过观察了解信息的竟买人的报价掌握拍卖品价值信息,在拍卖过程中信息优势不能保持,从而付出一个正的信息费用只会给行贿者带来负的期望剩余。在第二价格密封拍卖中信息虽然不会被共享,但当信息分布不对称是竞买人间的共同知识时,信息优势并不能带来额外的剩余,因此为信息进行贿赂也是不可取的。
2.在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和荷式拍卖中,信息优势则可以带来严格为正的剩余,此时竞买人有强烈的激励进行信息寻租活动,并且竞买人的信息寻租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将会减少委托人的期望收入。但两种拍卖方式的具体机制有很大不同,在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中,博弈具备唯一的混合战略均衡,结果的随机性是因为竞买人采用了混合出价战略。而在荷式拍卖中,不掌握信息的竟买人无法利用一个均衡的信念形成机制来修正先验概率,因此拍卖结果不确定。
3.与现有拍卖理论主要以帕累托标准衡量拍卖效率不同,本文以拍卖参与人的实际剩余总和来度量集体福利。在对客观价值模型的假定稍做修改后,本文发现竞买人的信息寻租行为有助于提高集体福利。具体机制为:当拍卖委托人是一个垄断产品提供者时,竞买人信息寻租和代理人道德风险使拍卖品价值信息在买卖双方之间有了交换的渠道,这将改变卖方委托人对拍卖品价值的态度,激励其提供具有高价值的拍卖品,从而增进集体福利。
4.最后,本文考察了委托人是否能够通过向代理人提供一个激励性的线性报酬合同来改善自己的状况。结论是,除非拍卖品具备低价值,否则线性报酬合同并不能增加委托人的期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