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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院判决受主权理论的影响,只能在各自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然而,出于利益上的实际需要,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各国需要做出共同努力,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归宿。就泰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做法来看,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常是持谨慎的态度。外国判决要想在泰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同时,判决须是终局的和决定性的,且不违背泰国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在实践中,泰国法院一般是命令当事人以外国判决为根据或者是基于最初的诉因在泰国法院重新起诉,以执行该外国判决。但这种保守做法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容易使得本国的司法制度固步自封。同时,泰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没有保护执行权的最低标准,这将严厉打击跨境贸易商和投资者的积极性,甚至会由此引发更多的问题。因此,缔结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条约存在一定的现实需求。依托于整个中国-东盟的合作框架,先致力于促进个别国家双边条约的缔结,再逐步过渡到多边统一的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公约,符合东盟国家间寻求协调统一的机制的愿望。由于地缘上的联系、经济上的互补、政治和文化领域的相似,泰国和中国存在较为紧密的伙伴关系。随着两国在各领域交流的不断深入,司法协作存在迫切性和紧要性,判决相互流动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此,中泰双方已经具备强烈的司法合作共识。虽然《南宁声明》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却也彰显了合作与互惠的意图。两国可以借鉴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成功范式,从中吸取经验和创意。同时,积极推动关于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备忘录的达成,实现两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常态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健全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体系。此外,司法大数据平台的搭建能够实现司法信息的对接,加大两国法院信息共享的力度,共同促进形成各国法院间更为紧密、务实、高效的司法交流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