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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是指某一特定社区内的人们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主要规范当地人们行为,依靠社会舆论或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贯彻执行的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习惯、习俗、礼、乡规民约、家族法规、行业规程等等。民间法具有地域性、社会权威性、规范性、内心的强制性等特征;埃里希的“活法”理论和法律多元论为民间法的存在提供了法理基础。
民间法的表现形式很多,本文主要介绍了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和地方习惯法;民间法运行的动力来源包括:主体的内心确信、主体的利益、秩序、国家控制能力的有限性:民间法是一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为国家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为国家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提供了优越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国家法律功能的发挥起到积极的补充作用,同时是衡量一国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准之一。
由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也随之飞速发展,在新的形式下,民间法逐渐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但从法的历史发展、调整对象、终极意义的价值观念方面、产生的根源、规范内容、调整方式的局限性等方面看,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融合的必要。进而,我们在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国家法应该尊重民间法,另一方面,国家法应监管、规范民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