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中“不可预见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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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并称为WTO三大贸易救济措施,通常又有自由贸易的“安全阀”之称。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潮下,其正日渐为各国所重视并频频加以运用。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情况下的公平贸易行为,这一性质就决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要特别的多。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WTO《保障措施协议》的第2条第1款和GATT1994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上,但后者使用了“不可预见发展”,而前者却没有这样的措辞。“不可预见发展”几经历史变迁,从无到有、从淡出到复活,在其是否应该是保障措施实施的前置要件这一问题的背后,是《保障措施协议》与GATT1994第19条的关系定位问题。尽管“不可预见发展”由于缺乏作为法律要件的客观、明确性的要求而广为人诟病。但是,在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袜案到美国羊肉案、巴西桃脯案以及最近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和实践,明确认定了“不可预见发展”是作为实施保障措施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1994第19条都应当予以遵守。无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业已形成事实上的先例,有些国家和地区在保障措施立法和实践上也对此给予了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遏制保障措施的滥用。事实已经证明,目前中国是世界上遭受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伴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来我国对外实施保障措施的可能性也必然会随之增加。因此,“不可预见发展”不仅是一件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至少在其他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时,也为我国判断该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增加了一个认定标准。而且在我国实施保障措施时应对其给予必要的注意,这不仅是遵守WTO相关规定的表现,更为了避免将来在争端中陷入被动境地。那么,在立法上应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吸纳“不可预见发展”这一条款才是当下最好的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保障措施调查报告也应该按照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要求,要对“不可预见发展”进行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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