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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来临,信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共享,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个人数据资料的泄漏、个人生活隐私的曝光。生活在银幕之上的社会公众人物更是首当其冲遭遇到这样的隐私曝光危机。以社会公众人物为主要研究对象,依照研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原则搜集资料,在对2014年9月—2015年3月期间,腾讯娱乐版面656条新闻报道进行单词归并、提取文本特征和特征修剪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和文本挖掘,尝试研究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曝光的现象。首先界定了“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对所搜集到的新闻报道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社会公众人物被曝光的生活隐私主要包括个体生理特征、个体情感经历、工作与财产和个体社会活动四个方面;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被曝光的原因除了社会环境这一外在因素外,更多表现为曝光主体的曝光动机;以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为基础,在分析大数据曝光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的曝光内容和曝光原因之上,对大数据曝光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的本质和特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在对所搜集的新闻报道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大数据曝光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的三个曝光手段(认知、描述和解释)主要得益于数据的混杂性和相关性;对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曝光机制的三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其曝光机制反映出了从自我曝光到媒体曝光和媒体侵权曝光这两个问题;以哈贝马斯的“合法化危机”理论分析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人物生活隐私曝光现象,发现其既是合法律性的合法性危机,同时也是合道德性的合法性危机;结合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理论和福柯的“治理术”理论,从“主体缺失”角度提出国家、社会、个人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生活隐私时应当采取的几方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