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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有形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是侵害财产权益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就侵害有形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而言,学界在许多理论制度方面并未达成一致结论,而司法实务界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审判存在困难。因此,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而其中,关于法律上损害的界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明确是三个主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确定损害事实是进行损害赔偿的重要环节。理论上可将损害分为事实上的损害和法律上的损害两种。而只有法律上的损害事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有可能纳入赔偿的范围。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对于侵害有形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因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中立第三人三种不同的角度。其中,以赔偿权利人标准来设计赔偿制度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确定了制度设计标准后,科学合理地划定赔偿范围还需要一些原则作为参考。目前,理论界对损害事实有许多分类,其中,所受损害、所失利益、物上精神损害、边际类型损害等都可以被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但在适用的条件和情形上应当有所限制。计算标准的确定直接决定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9条虽然为计算标准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条文内容规定不明仍存在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学界对于计算标准时和标准地有不同的理解,关于市场价格标准和其他价格标准如何适用也没有达成共识。其中,以损害结果发生时、损害结果发生地分别作为标准时间和地点更具合理性。当然,这并非绝对原则。依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援引条文中“其他方式”的规定予以变通。与此同时,在坚持“市场价格标准”为基础标准的同时与“其他价格标准”相结合,从而实现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完全填补,达成损害赔偿之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