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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已走过了20多个春秋,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的环境立法有一个特点,即普遍是针对某些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立法。而我国的地方性立法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和补充,因而,地方性环境立法也具有这个特点。然而,作为一个区域的环境立法应当综合考虑区域各环境要素,制定出具有生态性、协调性、超前性和综合性的地方性环境立法,才能有效的保护区域整体环境。 本文主要针对昆明市环境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完善,创新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昆明市现有环境立法的建议,使之成为一套具有生态性、协调性、超前性、综合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昆明市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主要研究内容有: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城市环境立法的概况,昆明市环境立法的现状及其分析,完善昆明市环境立法的目的、价值及其原则,完善昆明市环境立法的理论依据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制度依据,完善昆明市环境立法的事实依据,外国环境立法的借鉴,昆明市水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旅游业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循环经济立法的完善和其它环境方面立法的完善。希望本文能对昆明市的环境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