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从笔者实际办理的忻佩芬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一案和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一案的案情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揭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身份和股东权利存在一定的瑕疵,从而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权利保护做重点分析。股东权利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资格能力和股东权利能力。首先,本文通过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倾向于以“实质说”为标准,即通过充分考虑隐名投资人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获得股份分红,隐名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等方面来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从而解决了股东资格能力问题。其次,笔者结合本次诉讼案,鉴于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形式障碍和身份障碍,相对于显名股东主要的15项股东权利进行逐一分析,得出了隐名股东的三类股东权利:1)基于实际投资而当然获得的权利;2)基于《隐名投资协议》或公司认可而获得的权利;3)必须进行前置股东身份确权诉讼或公司为隐名股东办理登记手续的权利。在界定了隐名股东的权利后,笔者通过对隐名股东常见的权利侵犯类型进行分析,首先阐述了非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如何对投资协议进行权利约定、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和公司高管质询权、修改章程和股东登记等方法;其次阐述了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前置性的股东确权诉讼,包括内资企业的确权诉讼和为规避司法权干预行政权而提起得外资企业的行为之诉,以及获得显名股东后的权力诉讼。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鉴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身份缺失,隐名股东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保护必须首先获得显名股东资格,而在揭开公司面纱的征途中,必须通过对确定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条、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条件以及隐名股东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立法,方能真正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