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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引起纠纷的解决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将仲裁制度应用于解决环境纠纷,以实现环境纠纷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其关键问题是要将现有的仲裁制度与环境纠纷的特点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仲裁制度解决环境纠纷的特殊价值。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民事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文章首先对“争议的可仲裁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与分析,指出什么性质的争议问题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结合环境民事纠纷的特点,得出环境民事纠纷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结论。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为下文的论述作了铺垫。第二部分是对构建环境仲裁制度必要性的探讨。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当前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具体制度作出比较,主要包括谈判、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等四种方式。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具优点,也存在着各自的缺点。随后探讨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的概念,揭示了该制度蕴涵的价值及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环境仲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该部分通过介绍环境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揭示了我国在构建环境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的制度优势;同时,本章还从经济、法治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分析了我国构建环境仲裁制度所具备的社会基础。第四部分探讨了构建环境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它们体现了环境仲裁立法的基本精神,对于保证环境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五部分是环境仲裁制度具体问题研究。笔者针对环境纠纷仲裁的特点,选取了几个重要问题加以探讨,这些问题有环境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管辖权问题,环境纠纷当事人的资格问题,仲裁协议的确定问题等等,限于学识,笔者提出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还需要各位老师指点和学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