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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高校教师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现代化建设和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类科技文化与艺术遗产的继承者和传播者,是新知识新文化的创造者,是教育目标的组织实施者,是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者,同时也是学生身心发展的引导者。因此,高校教师对社会主义的文明建设起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和民族的兴衰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教师聘任制的全面实行,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起来,教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纠纷不断升级。同时,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提高教师的地位待遇。要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教师待遇的提高和实现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确教师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因此,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是影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由于教师的法律地位因其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因此,本文是以公立高校教师为研究对象,从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来界定“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指出,高校教师法律地位问题的源起、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此作为研究的背景;第三部分是从教师聘任制(入口)、职称评定制度(晋升)和教师退休制度(出口)三个制度着手,来探析高校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在三种制度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与具体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上文的分析提出教师权益保护的建议以及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