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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中,若合同一方违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另一方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或者发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时,解除权人可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效果通常不必事先经过诉讼程序即可产生,因而解除权的行使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合同法必须对其进行限制,特别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对解除权行使之“合理期限”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对权利滥用规制的目的。理解“合理期限”的法律价值、统一“合理期限”的适用范围、明确影响“合理期限”认定的因素,才能使“合理期限”更好地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合同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的含义和法律价值进行论述。“合理期限”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来的一定期间。法律设定“合理期限”的意义在于:非解除权人基于解除权人长期默示不作为而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若解除权人此时行使解除权对非解除权人不公平;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怠于管理权利。因此,设立“合理期限”是禁止解除权人滥用权利、平衡合同双方合法利益、兼顾市场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的表现。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适用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总结争议焦点。目前司法实务争议焦点集中表现在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两方面。适用范围的争议焦点表现为“未催告,是否适用合理期限”且实务中出现了“适用与不适用”两种裁判规则。认定标准的争议焦点表现为无统一裁判规则,出现了类推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诉讼时效、类推适用除斥期间认定以及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认定等裁判规则。本文第三部分重在对相关争议焦点提供解决思路。通过明确催告这一行为与“合理期限”适用范围的关系以及解除权的性质,来解决当前“合理期限”适用范围的争议焦点。同时,笔者通过论证类推适用的局限性、明确“合理期限”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从中寻找解决当前认定标准的争议焦点并明确认定“合理期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四部分从完善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的角度出发,明确“合理期间”的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同时提出完善“合理期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催告的意义仅仅在于督促另一方快速、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反向推论。当法律存在漏洞,还可合理类推适用,借鉴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对解除权行使进行限制。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后,笔者认为,在一方催告的情形下,可将三个月作为理想机制时间,对特殊情形下的行使期限做出适当调整。在一方未催告的情形下,则需要斟酌当事人间的关系、标的物价值、签订合同的状态等因素,平衡解除权人合法利益与非解除权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从而判断解除权是否已经过“合理期限”而消灭。同时,笔者认为,唯有从立法上去填补法律漏洞,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