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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如何衡量债权人与举债的配偶一方之间的利益,做到利益均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思路是案例分析--介绍现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本文正文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举出两份案例。第一个案例是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案例,第二个案例是由个人偿还借款的案例。由两个不同裁判结果的案例引出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定。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此类案件审理实证分析。通过对笔者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试图找出一般的裁判规律。通过对某专业案例网站上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找寻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认定趋势。第三、四部分是对两种类型的债务分别进行研究分析。首先研究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再通过司法实践中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最后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提出笔者一点浅显的建议。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以笔者所在某基层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民间借贷类型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及某专业案例网站公布的近三年来全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债务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托,针对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分析,进而从中找寻在司法实践中对一方举债的夫妻债务类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律和认定趋势。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等进行细化并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债务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大部分人民法院直接严格按照此条将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作为债务认定的前提,将法律规定的几种个人债务作为例外情形;少部分人民法院认为除此之外亦必须满足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为双方合意。笔者认为,该条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漏洞。笔者赞同少部分人民法院的做法,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如仅将关键性的举证分配给夫妻一方并不完全恰当,不应过度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仅审查该债务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作为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过于狭隘。应综合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有共同合意、另一方是否享受此债务产生的收益或承担由此债务带来的风险等因素。同时债权人也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出借资金时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只有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更为合理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