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侵权行为历来被学者视为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国内外学者的争议很多,本文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历史法学、比较法学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务的考量,分析国内各学说的各个观点的利弊。并尝试从关联共同说出发,构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前言部分阐述了选题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研究的范围。
第一章从案例出发,引发对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思考。
第二章运用历史法学对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产生和发展进行阐述,点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于:1、置受害人于更优越的法律地位;2、加重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惩戒民事违法,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第三章运用比较法学对国外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总结各国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的相同之处及不同之处。
第四章阐述我国理论界的不同学说以及学者支持该学说的理由,对我国当前立法的选择加以分析,并对各类学说加以评析,总结出无论从理论上来分析,还是通过实务来探讨,关联共同说都是判断共同侵权行为的最好的选择。
第五章由《侵权责任法》出发,对共同侵权行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总结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要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自然人不需要为完全民事行为人;2、在主观方面,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下要求各个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下不要求各个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3、要求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4、区分强的关联共同性与弱的关联共同性,在强的关联共同性的场合下,只要各行为关联的整体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即可,在弱的关联共同性的场合下,不但各行为关联的整体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而且要求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均为造成损害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5、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结论部分对当前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现状做了概括性的阐述,并分析了本文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度及仍待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