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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也被叫做独资公司,还可以叫做独股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金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它是传统公司的一种特别形式,与普通的有限公司有着很大的区别,有其独有的特殊性。例如,在股东人数方面,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在股东权利方面,一人公司的股东权利较大;在组织结构方面,一人公司不是像普通有限公司那样设立“三会”。在2005年和2013年分别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在2005年的修改中首次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进行了肯定,将一人公司制度纳入现行体制,对一人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公司法》为一人公司正名是投资者强烈期盼的结果,给缺少资金的投资者一个获得更高收益的机会。虽然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承认,但是由于一人公司从本质上讲就有自身优势和固有缺陷的矛盾,在制定一人公司的相关制度时也没有很好的调和这种矛盾,在实践中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包括组织机构的不完整,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财务监管力度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不当等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就活跃着许多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一人股东,尤其突出的是自然人股东,有且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这样以来,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本就不能够原封不动的照搬适用于一人公司,决策的做出也十分随意,很难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此外,一人公司当中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股东的财产相互混同更是十分常见,给一人公司以及其债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如何能够在现有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在阐述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国内的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立足我国国情和现有的经济环境,提出更好的制定出一人公司的法律法规,弥补当前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