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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在理论上只承认和保护本国授予确认的知识产权,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科技文化的交往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其理论基础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间接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也涌现出一大批直接调整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国际公约。本文将着重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加以分析,介绍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并对英国、美国和韩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立法提供有益参考。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来论述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本文第1章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概述,主要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相关概念;介绍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分类。指出由于国际知识产权地域性这一鲜明特点,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主体还是注册地或来源地国法,但也不局限于此。本文第2章讨论的是调整国际私法领域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国际公约。由于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统一冲突法,本文因此主要介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大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成立时间、保护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功能与作用等。指出这些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出现为各成员国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提供了有益帮助与参考,其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惠国待遇等原则扩宽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范围,并积极推动了国际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本文第3章讨论的是外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中国的借鉴问题。本章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韩国国内立法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对其进行简要评析。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这三个国家的立法有所不同,各有特点。章末,在吸收借鉴外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先进立法经验的前提下,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领域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定以及对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的启示。本文第4章主要从《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以及《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的对策以及建议。在知识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立法工作,填补国内国际私法立法空白,以期适用冲突规范解决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冲突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激励与保护具有非常实际与迫切的战略意义,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