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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两者进行结合,推动了新型法律的发展,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始料未及的难题。目前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规定主要在金融监管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定未能与快速发展的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齐头并进,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仍不明确,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分配也缺少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基于此,突破传统民法思维、从实际出发完善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配套立法、协调各方民事权益俨然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介绍了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概念以及社会价值,指出第三方电子支付就是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其次尝试“解剖麻雀”,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内涵包括“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资金;最后通过研究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合作与托管关系。这一部分折射出中国在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正在发生的经济转型,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权属问题。首先,根据分析把沉淀资金的性质界定为负债,进一步明确沉淀资金并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因此用户对其享有所有权;其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是其运用电子支付体系,使传统上由银行独占交易媒介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减少了的那一部分。依据我国民法传统理论所有物与孳生物的规定,沉淀资金作为法定孳息应归用户所有,然而,理论与现实操作存在的困境,使得沉淀资金利息的具体分配陷入尴尬境地。第三部分从美国模式、欧盟模式、亚洲模式出发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行规定,对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进行评述。揭示出我国有关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位阶太低、沉淀资金利息分配方面的规定太模糊、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第四部分详细构思了该如何完善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法律制度。在提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位阶方面,建议推动法律先行,加快《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非金融机构沉淀资金存管条例》、《消费者沉淀资金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法律的层面上来推动和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在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权属方面,提出增设电子支付结算合同或者成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基金等措施;在加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建议从完善外部监管和加强内部监管两个方面加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监管,以期探寻更加适合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发展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