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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虽然司法官这一称谓正式出现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中,由于司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因此从来就不缺少对司法工作以及司法人员的关注。然而由于司法与行政混同等原因,导致作为一个独立职业群体的司法队伍未能较早出现。近代以来,我国在司法官选任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由于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限制,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官选任制度在20世纪末才得以初步建立。反观当今法治较为完备的东西方国家,无不根据自身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司法官选任制度。其中,大陆法系国家较为重视考试和专业化培训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加注重司法官员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过,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官选任方面呈现的相互学习、相互融合的趋势也逐渐明显。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现行的司法官选任制度在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比如职业准入门槛较低,选任程序不够规范,专业培训有待完善,配套制度缺失等,已经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近两三年以来,党和政府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关注,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因而司法官选任改革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合理吸收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有关司法官选任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大胆借鉴当今世界法治文化中有关司法官选任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充分重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建议对我国司法官选任制度进行大胆改造。首先,要提高司法官队伍的准入条件,既加强对专业化法律学习背景的重视,又要考虑专门法律执业经历,保证从高素质法律人才群体中选拔出司法官队伍。其次,要完善司法官选任的任免程序,建立专门的司法官选任委员会,落实地方司法机关由省级直接管理的目标,并完善相应的职业培训,提高司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最后,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司法机关人员从下级遴选的做法,尝试开展司法官队伍在一定区域内的转任制度,并对目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以实现与现行司法人员选任制度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