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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的制度外债务汲取活动,这种汲取行为内生于地方政府投资和支出膨胀需求。本文从地方资本型公共产品供给事权与负债汲取财权匹配角度,探析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的经济合理性及其风险,研究如何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进行适度规制,以保证地方资本型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基础上的低债务风险。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财权与事权相互匹配、相互制约,是确保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前提。根据供给特性,地方公共产品可分为劳动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公共产品。资本(密集)型公共产品就是具有资本密集型特征的公共产品,主要表现为当期资本投入大、受益期后延且生产需要一定技术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资本型公共产品在空间上虽具有固定效应范围,但这种效应具有时间上的后溢性,从而会造成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成本补给方式的非对称性,收益与成本在当期内偏离。蒂布特竞争模型表明,与资本型公共产品相匹配的收入筹资方式为负债筹资,其权责发生制特点对政府资本型项目投资可起到直接约束作用,并且可促进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性投资转移。在当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地方资本型公共产品存在需求扩张效应,这决定了实行财政分权体制的我国也存在资本型公共产品供给与负债汲取的相互制衡问题。
地方资本型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的可分离性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可与生产方式组成多元化供给模式。也正是这一特性,直接推动了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公共治理”改革,促使地方政府在地方资本型公共产品的供给中,由“划桨”到“掌舵”,由“传统全能”到“生产引导”的转变,大大提高了供给效率。
当前随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规模的扩张,地方政府资本型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对地方政府提供资本型公共产品事权缺乏相应的分类与权责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汲取行为相关规制也就难以实现其预期效果。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围绕地方资本型公共产品供给事权与地方政府负债财权匹配这一主线,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我国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的成因、产生与发展,分析其背后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以及其他制度环境因素;其次,基于PanelData与DEA实证分析方法,从投资结构和方向两个维度,分析我国31个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负债汲取后的投融资绩效。
本文研究表明,尽管政策严控,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制度外负债汲取规模持续扩张,这主要是源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激励因素:其一,城镇化进程中资本型公共产品需求扩张的同时市场融资体制放开;其二,土地资源产生价值溢出效应的同时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限的增大;其三,政治集权下的地方政府决策者晋升的“零和竞争”博弈与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外负债汲取投资的“成本约束软化”;其四,经济分权下的体制内负债筹资渠道受限与现行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管理制度滞后的并存。四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地方政府的投资需求进一步膨胀,通过融资平台进行制度外隐性负债汲取,就成为“一致”的集体利益行动选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汲取后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基础建设、竞争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这三个类别既有公共产品领域,也涉及到竞争性领域。通过省际间的PanelData分析揭示,三种主要投向对地区GDP的增长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一定条件下,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和竞争性产业引导投资对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则在统计上不显著。通过省际间相对投资效率的DEA检验分析,结果表明,随着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规模的扩张,我国地方政府投资效率下降,省际间投资效率差距拉大。
本文指出,缺乏负债汲取行为规制下的资本型公共产品投资低效在所难免。原因主要在于受“经济人”自利行为目标的驱使,地方政府制度外负债汲取行为扩张,一方面表现为脱离成本管控的地方政府投资膨胀,另一方面,其投资方向既包含资本型公共产品,也介入竞争性领域。
在市场经济中,融资平台能够持续进行负债汲取,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判断:一是地方政府持续财政能力。地方政府是真实负债主体,平台依据地方政府的公共资财提供相应的各类担保和支撑;二是相应投资项目的持续收益能力。由于负债汲取主要以项目融资的形式存在,项目投资后会产生持续的收益,能弥补投资成本。因此对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的规制,应依据这两种判断,分清偿债责任,因势利导,推行“疏”“堵”并举的规制之策。“疏”者,从资本型公共产品的特性出发,对地方政府投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疏通公开、规范的筹资渠道,满足资本型公共产品的融资需求;“堵”者,正视负债汲取过程中融资平台的“垄断”低效率,对地方政府“经济人”自利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激励性规制角度,本文进一步提出“疏、堵”基础上的“三双”规制建议,即通过“行政和市场规制;短期和长期策略;收益和公益型资本品融资责任划分”三双规制组合,规范我国地方政府资本型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负债汲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