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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重点是股东之间的冲突,即大股东获取私有收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由于上市公司的各种行为是由权力、经营决策和监督等机构共同决定的,当内部治理机构的监督者受到更大权力的限制时,上市公司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受到消极影响,但公司中的内部人士如执行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对大股东的行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而独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驱使,作为外部人士其收入与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者之间也没有利益关联,因而能够完全独立地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发表意见,监督大股东的私有收益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保护上市公司的公共资源。但目前有关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私有收益研究的文献仅仅对独立董事群体的职责进行考察,忽略了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在监督大股东私有收益方面拥有不同的视角和优势,而专业背景的不同对人的思维程序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上市公司聘用不同背景特征的独立董事并合理调整独立董事结构是抑制大股东私有收益的重要方式。 本文依照专业分类将独立董事分为会计、技术以及法律独立董事,探讨三者与大股东私有收益的关系。首先在对以往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对大股东私有收益进行了界定,确定本文所研究的私有收益的对象,同时给出独立董事的分类标准。其次对主要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并以2008—2014年上市公司的928个数据为样本,分别建立起会计、技术以及法律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私有收益以及技术、法律独立董事与会计独立董事的交互关系与大股东私有收益的实证模型,得出了结论:会计、技术以及法律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越能抑制大股东私有收益,并且会计独立董事的抑制作用最强,技术、法律独立董事分别都与会计独立董事在大股东私有收益方面产生协同作用,因此上市公司应增加对这三类独立董事的聘用。 本文的结论可以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会计独立董事作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的一类独立董事,在会计信息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技术独立董事一方面能够利用技术知识参与各类涉及技术研发的决策,同时监督大股东对涉及技术活动的操纵。法律独立董事则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角度监督大股东的行为,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保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上市公司都设立会计独立董事的背景下,技术独立董事与法律独立董事的加入都能够与会计独立董事在抑制大股东私有收益方面产生互补作用,因而进一步肯定了这三类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