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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为海事法律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体系中独树一帜且经久不衰。该制度是法律赋予责任主体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项具有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的综合法律制度,在调整海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及重大意义。本文将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切入点,结合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各主要航运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程序内容展开详尽的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出研究与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写作目的在于:(一)在对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各主要航运国国内法的介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澄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责任主体进行研究,厘清各责任主体的关系,明确船舶管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三)现行我国《海讼法》有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设立程序却没有细化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适用困境,问题倍出。笔者试图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实践做法,借鉴其可取之处,使得我国做法更具操作性。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部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在本部分中,主要分析了该制度的含义及其意义,进一步明晰其区别;并结合最新的国际立法及相关国内立法动态,做比较分析,以期了解该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内容。本部分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责任限额四个方面阐述,主要研究探讨责任主体中船舶管理人及无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认为无船承运人在一般情形下不具有资格条件。第三部分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内容。在本部分内容中介绍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一般程序,针对责任限制程序的具体步骤进行分析,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本部分是基于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