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保险业符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得到了迅速发展,保险市场日益扩大,但保险法律制度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律制度要么欠缺,要么不够完善,保险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公众对保险人的普遍看法。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开始实施。新《保险法》第16条确立了不可抗辩规则。这一规则有利于遏制保险人滥用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进行拒赔,从而实现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目的。但是,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规则由于刚刚引进,许多配套规定还没有跟进,比如本文即将提到的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存在例外等等,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难,提高了司法成本,因此,本文将分四个部分,层层递进,深入探讨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办法,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些粗浅的建议,逐步完善我国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逐步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并分析了其与相关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只有了解它的理论基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了解该条款;进而又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显示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其次,分析了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现状,对我国新旧《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进行比较,表明新法对旧法的完善和进步,说明我国引进不可抗辩条款是必需的,同时也指出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该条款的规定仍存在不足。第三,介绍了外国与我国港澳台地区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进行比较,说明立法成熟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最后,从立法、司法以及保险行业本身三个层面提出了我国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我觉得这也是本文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地方,就是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完善,毕竟法律是稳定的,相对滞后的,所以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和保险行业本身的自律会更有可行性,从而使不可抗辩条款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