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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和变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促进了社会的不断转型与变迁。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国际化、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高新技术化等社会趋势,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变,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基本方略,社会日益法治化。社会和时代向我们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如何构建与发展符合时代精神的富有现代性的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传统司法理念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如何传承、改造与更新?文化需要涵化,观念需要更新,理念、精神、价值需要转型。在现代司法理念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借鉴和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促进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型。传统并不意味着落后、腐朽、保守;民族性也决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与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而不能铲除、抛弃。失去了传统就等于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基础,就出现了历史与文化的断层。所以我们需要科学地总结、继承、创新和补充,做到古为今用,顺利地实现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型,从而也成功地完成了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只有这样,才真正有利于现代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建构,才可能真正地建设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文立足于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基本方法论,以历史与逻辑统一为基本原则,运用历史比较、分析方法,探索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文化意蕴,探索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化与再生的可能性、必要性及其路径、机制,探索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司法理念的建构,促进富有人本主义、民主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多元主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的司法理念、精神和价值的形成、发展与变革。我们认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有其内在的文化意蕴,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中国人的国民性、民族性,展现着我们的价值观、人生观、行为观、秩序观、制度观,体现着我们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精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还有许多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功能。在当今法治时候,现代司法理念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我们进行全方位的整体性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全面的改进、提高、发展,形成富有时代气息、时代精神的司法理念体系。具体的路径很多,方式多样,如移植、借鉴和吸纳外国的先进理念,与世界各国接轨,如继承、发展、宏扬传统的司法理念,实现创造性的转化和涵化。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立场和方法,坚决反对民族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教条主义。在国际化、全球化的同时,立足于当代社会现实,立足于本土化,重视本土法律资源,以扬弃为基础,继承为手段,改进和创新为形式,发展与变革为目的,继承、发展、转化那些仍然富有现代意义的对于维护和保障民众人权起积极作用的司法理念,抛弃那些与当今社会精神和价值相背离的充满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特权主义等特性的要素,实现古为今用的文化传承、转型、再生、升华。论文主体分四个部分展开阐述。第一部分,本论文从司法理念的内涵入手,尽可能全面、深入、系统地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内容、本质、特征加以梳理、总结。第二部分,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现代法治社会需求的不同角度出发,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认识、分析和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肯定它的历史价值及现实意义,又剖析它的消极方面,从而论证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现代转型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历史依据。第三部分,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转型的具体内容、具体形式。本文认为应该从传统的以礼统法转换到法律至上;从天下本位,义务互负转换到权利本位;从家族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从司法特权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司法从属转变到司法独立。第四部分,探索当代中国基本的司法理念和精神的发展与建构。本文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维度的复合体,要将以人为本、人权至上、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司法公正等理念结合为一体,要体现人本主义、民主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多元主义、法律至上的法律理念、精神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