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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广泛存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高金融效率方面作用显著,它与正规金融共同构建起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但是民间借贷亦存在危害性,如扰乱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冲击社会秩序等。我国政府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经历了严格限制——放松管制——引导发展的不同阶段,也采取多种手段管理民间借贷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未予以明确,致使相应的监管体系存在重大缺漏。本文认为民间借贷监管应以金融自由和融资权利平等为价值导向,合理界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完善监管依据,建立以金融办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多层次模式。对民间借贷中的高级形态,引导其向正规金融转化,对初级形态则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监测,这是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寻求长效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一部分关于民间借贷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二元经济结构、金融抑制、我国独特的传统文化、信息优势、资本逐利性等因素决定了民间借贷将必然存在。该部分同时分析了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从市场失灵角度指出监管的必要性,从成本角度研究监管的可行性,为下文构建监管制度作铺垫。第二部分关于民间借贷监管的现状。主要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职权、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角度梳理了我国监管的基本框架,分析现行监管制度的不足及原因。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监管主体混乱、依据缺失、能力落后。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监管目标存在偏差,更多地注重义务而不是权利,导致我国长期未正视民间借贷的地位,相关监管制度未及时完善,事中的、动态的监管不够。第三部分关于其他国家、地区监管经验及启示。本部分选取了美国、日本、台湾、香港为考察对象,总结了他们在民间借贷规范化进程中采取的措施,并归纳出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的启示。第四部分关于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根据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修正监管理念,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并重,保障合法权利,要设立综合统一的监管机关作为监管核心,其他机关互相协助,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实现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