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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行政决定的重要手段,但其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在运用过程中容易造成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和解制度最初并没有引入行政法领域的法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契约”的理论已逐渐被接受的理论和实践,和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和解也可以吸收和借鉴公法,所以当前的《行政强制法》将正式纳入和解的实现。它被列入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42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调和,并成为法律规范,为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执行和解制度的实施既符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也适应了行政执法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然而,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结果与事实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因此,及时探索行政执法过程中现存及潜在的挑战与难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机制的措施与意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工作难度较大,双方矛盾激化的困境更加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需要更加多样化和相对温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引入是现代行政法理念发展和实践需要的结果。然而,《行政强制法》仅在原则上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机制站考客观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健全国内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机制的合理化意见。本篇文章主要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语三个主要部分。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机制进行概念性界定,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机制的涵义、性质、特征及功能进行界定并对其生产的背景以及其存在所借鉴的理论展开解析。第二部分是国内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机制的具体执行状况以及自身现存的局限性,这一部分重点在于通过对过国内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机制的分析,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分别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进行论述,发现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域外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介绍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主要是对美国ADR模式和法国调解专员模式进行介绍并分析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该部分通过对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价值选择进行确定并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适用的原则进行明确,进一步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扩张进行分析,就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程序设计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救济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