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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是初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制度,由此看来苗族的神判制度已有久远的历史。然而当今,苗族这种古老制度并没有随着现代法制不断普及和强化而消退,它依然在苗族地区如黔东南、松桃等地充满活力地存在着。这种古老的制度为何能够与现代法制并行?本研究发现:神判至今仍然被苗族民众用来处理村落社会纠纷和维持社会秩序,正是基于它背后有一套以“神性为尊”的生命伦理的存在。基于这一发现,本文从苗族的信、德、理三个视角探讨敬畏神性的生命伦理的内涵,及其在社会秩序建构中的作用。从“信”的维度来看,苗族生命伦理的形成可能与苗族早期农耕生计模式下对植物生命神性的理解有关,它的基本法则是遵循“万类有命”、“万命共尊”与“万命互换”。生命被认为是“灵魂”与“肉体”合一的神性存在。所以,生命的主要责任是实现种族繁衍,求得生生不息,避免断裂。换言之,苗族人以追求生命的连续与繁衍作为世俗生命价值的最高境界;而确保肉体生命消失后灵魂生命得以转世或升华为神灵,则为他们神灵世界的最高追求。这意味着在苗族的生命观里,生命是一轮“封闭式的圆环”——生与死本来就没有边界。在这种正常死亡是生命升华的生命伦理观指引下,人虽贪生但并不怕死,因为正常死亡会使人变成神,并能回到祖先故地与先祖团聚。“德”被认为是苗族生命伦理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从“德”的维度看,凡是恃强凌弱、强取豪夺他人财物、趁人之危等均为失德行为。懂得敬畏被认为是德行的表征。神判仪式的高频率举行就意味着对德性不断地重塑和修补,因为一旦没有了德,生命伦理的根基也就缺失,人性就被扭曲,道德就会偏离社会规制的方向。苗族村落社会对生命伦理的操守,恰是神判导致灾厄报应所产生的敬畏对道德、神性不断强化的结果。苗族生命伦理观念中,“理”的基本内涵是“天理”。从这个维度来看,在苗族村落社会中,人人敬尊“天理”,而“神判”活动则是“天理”的展现与表达,所以使人人产生敬畏。人们相信只有通过神灵的裁决,公正、公平与正义才可能实现。正如本研究的个案所表明那样,规约一旦在神灵面前议定和起誓后,便成了附有神意的“公理”,人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否则,违者必遭神罚。因此,敬畏成了苗族神性的生命伦理得以存在的基石,使得神判制度作为一套借用神性“致序”的地方性知识还在苗族村落社区活态运用,仍然是人们处理纠纷、应对不确定性优先选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