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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乡镇企业就业,形成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为城市的繁荣、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却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大量农民工回流。本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劳动力产权理论分析了农民工回流这一特殊现象。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农民工回流研究现状。从人口转移推拉理论、托达罗模型等方面介绍了农民工回流理论;从回顾农民工回流历史阶段、回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状况和特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特点、影响及制约因素等方面进行了梳理。通过这些分析,指出研究农民工回流问题有待深化的问题包括:回流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农民工与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关系的研究以及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第二章对劳动力产权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劳动力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劳动力所有者拥有的,由劳动力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农民工劳动力产权作为一个“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发展权等权利。它具有自己显著的特性:所有权具有依附性、不可分割性和农民工使用劳动力的伸缩性。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确定农民工劳动力产权对于调动农民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保证农民工享受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着重于农民工回流的劳动力产权原因分析。劳动力产权缺位是农民工回流的推动力。其中,农民工工资不公平、就业机会不公平、教育培训不公平、社会保障不公平是缺位的主要表现;户籍制度的不合理性、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农民工自身素质低和产权意识薄弱是缺位的原因。这最终导致大量农民工被迫回流。而劳动力产权归位是农民工回流的拉动力。农民工产权归位的表现有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各种惠农政策不断出台等。农民工劳动力产权归位既是促进农民工自身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也为农民工有序回流创造了有利条件。第四章重点论述了回流创业和保护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的措施。农民工回流对城乡发展有消极影响,同时也有积极作用。其中,回流创业有利于拉动农村经济增长,也是农民工劳动力产权实现的有效途径。而农民工回流创业是农民工进城打工的一种派生现象,进城打工是回流创业的基础和前提,不进城打工就根本谈不上回流创业。所以,国家必须采取宏观措施保护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维护农民工各种合法权益,为农民工回流创业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农民工回流地政府应该采取各方面具体措施,强化服务职能,为回流农民工实现劳动力产权营造良好的回乡创业环境,吸引有志创业的农民工回乡创业,从而促进高素质农民工有序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