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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它以扶贫济困为宗旨,集中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体解决各种实际问题。随着我国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既是组织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法律给予慈善组织合法的主体地位,更需要法律对慈善组织的各项活动予以监督,从而保障社会捐赠的善款可以善用,加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本文一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说明了选题背景和意义等,采用了案例研究的方法,这也是本文的特色所在。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 第三部分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慈善事业失范的深层次原因,力图通过“胡曼莉”这一典型的慈善个案,从宏观上来研究分析当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从微观上运用失范理论来分析这一个案的失范机制。 第四部分是基于对以上慈善失范原因的分析,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慈善事业失范的政策建议。胡曼莉曾经是一个好人,只有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才能使好人始终成为好人,才能使我国的慈善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