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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自此以后,PPP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领域。结合我国当下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知,PPP模式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质量和效益的同时,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和帮助其转变政府职能。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此构成PPP项目合同体系,其中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的是PPP项目合同,即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作为签约主体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签订的合同。本文以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即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因PPP项目合同产生争议时所可能采取的纠纷解决方式,分为基本概述和理论依据、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四个部分。在基本概述和理论依据部分,介绍了 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相关内容以及与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相关的理论依据,结合该机制的特点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可知,其理论依据包括利益衡量论、私权保护和有权利必有救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与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梳理和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分类比较,得知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呈现的特点;在存在问题部分,指出了目前PPP项目合同争议纠纷解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前者包括法律法规位阶较低、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位阶法律规定不一致。后者包括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司法实践不统一、PPP项目合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不重视运用仲裁;在完善建议部分,根据PPP项目合同争议纠纷解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分别提出相关建议,前者包括逐步制定高位阶PPP相关法、协调PPP法律法规之间冲突。后者包括确立司法实践中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规则,即原则上将PPP项目合同争议纠纷性质分为特许经营类和非特许经营类,当争议纠纷性质无法确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民事纠纷。完善PPP项目合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即结合PPP特点,进一步详化适用于PPP项目合同争议纠纷解决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中重视运用仲裁,即当PPP项目合同争议纠纷发生时,重视仲裁方式在争议纠纷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