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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都是刑法理论中重大而深邃的研究课题,都比较特殊,两者结合而成的共同犯罪的中止便具有了双重特殊性,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立法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司法实践中经常是援引单独犯罪的中止的标准,这种适用方式难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疑虑。在理论界,由于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众说纷纭。我国立法虽然没有对共同犯罪的中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分析我国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可以得出共同犯罪中止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域外很多国家(地区)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做出了规定,以德国、俄罗斯、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详实规定,但是以大潈仁为代表的日本学者提出了“共犯脱离理论”来弥补立法中的不足。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的通说一般是采用单独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但是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两者之间的差异,有机械性理解之嫌,并不足取。因此在理论界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如“个别中止论”、“整体中止论”、“切断因果论”、“主观能力论”、“行为解体论”、“原因力论”等,“切断因果论”是目前我国刑法界对于共犯中止的较认同的学说,“原因力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认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汲取各种理论学说的优势,对共同犯罪的中止不同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将其分为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四种情形,用这些相关的理论知识可对此几种共犯人成立中止提出不同的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但在共同犯罪的认定当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如共同亲身犯犯罪中止的认定、部分共犯为阻止其他共犯继续进行犯罪而使用暴力的情形、共同犯罪的中止与其他未完成形态并存的问题、教唆者中止教唆,被教唆者又转而实施教唆者教唆的犯罪的情形等。对于共同犯罪中止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不妥之处,可以提出完善建议,如在立法中增设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引入“准中止犯”的规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司法上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区别对待,来解决司法中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