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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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自由社会如何型构”作为分析哈耶克社会理论的主线,以他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为理论考察的重心。通过对哈耶克的基本问题以及对他的解决方案的阐发,该文将哈耶克的解决理路归结为三个层面,即认识论层面、方法论层面以及道德论层面。就认识论层面来说,哈耶克主张无知的知识论和理性不及的理性观。在这一主张下,哈耶克质疑了人的认识能力和否定了社会历史的规律性,并据此得出了社会历史发展是一种自生自发进化的类自然过程。诚然,在就质疑人的认识能力方面,哈耶克的观点相较于那类主张人的认识能力具有至上性的极端建构理性主义来说,的确有其合理之处。但哈耶克为了限制而走的过了头,以至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一个植根于实践基础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交往性活动,是一种辩证的历史过程,这也就意味着人类的知识是一个不断丰富,不断完备的过程,人类的认识能力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根本不是哈耶克所谓的知识越多知之越少以及理性不及。另一方面,社会历史是人创造的历史,是在许多个人的活动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其中每一个人的活动又都是受着一定的特殊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看似不自觉的和不自主的人的活动其实是受着某种普遍性和客观性影响和制约的。简言之,社会历史发展根本不是自生自发进化的过程,而是由自生自发到自由自觉的过程。就方法论而言,哈耶克主张个人主义而拒斥整体主义,为此哈耶克专门区分了真伪个人主义,以澄清个人在个人主义中的真正内涵。就哈耶克的个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人来说,它相较于那些从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出发来理解个人的传统个人主义是有极大进步性的,但由于哈耶克将社会虚幻化,所以他理解的个人就“现实的个人”而言仍然是抽象的。哈耶克之所以仍然摆脱不了他所批判的伪个人主义的抽象个人观,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社会,没有将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视社会为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物,而根本不是观念的创造物。就道德论层面来说,哈耶克将个人自由视为一种仅指涉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与奴役的关系,而无关乎人与自然及其社会客体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如此理解自由,自由就成了一种政治自由或形式自由,而不是事实或实质自由。这种政治自由或形式自由是潜藏着巨大的政治玄机的,即为事实上、实质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做论证。如同马克思所言,形式自由乃是资本的自由而不是人本身的自由,“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对人来说,“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因此,哈耶克的个人自由本质上是一种不自由,或者更为准确的说,哈耶克的个人自由仅是极少数人享有的阶级自由。所以马克思说,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有从人类解放的高度出发,“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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